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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盈利性收入税收减免,亟待开启的“加油站”

时间:2017-12-13 来源:

在“人人可慈善”时代,《慈善法》的颁布就像是为慈善公益在中国的推广修了一条高速公路。中国的慈善活动本该在这条宽广的高速公路上一骑绝尘,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路是好路,车也是好车,却缺少了“加油站”!


而这个“加油站”,就是“慈善组织收入的税收减免”。


4月12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慈善法元年实施报告》指出,《慈善法》执行一年来的不完善之处包括“慈善信托配套税收优惠未明确,实践中只能采取技术性处理方式,不仅增加成本,而且存在合规风险”。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慈善法》的起草人之一、浸淫慈善事业研究多年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慈善税制不优化,税收优惠难“落地”。他给出的建议是:落实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慈善税制。

最大的争议


“国内目前在慈善税收方面最大的争议在于公益慈善组织的收入方面是否应给予税收的减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保值增值收益及经营服务收入。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对增强慈善组织的“造血功能”和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积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现在,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针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收入这一块是否应给予税收的减免,这会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公益慈善基金会(组织)是否能长大,公益慈善事业又是否能步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王振耀说。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的优惠政策并不完善。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可获免税,而其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的免税则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未将非营利组织依法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收益列入免税范围,仍须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税收政策,对慈善事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和《慈善法》修订的真正目的不相符合。王名认为,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私人和家族创立大型慈善基金会受阻;其次,与国内慈善基金会微型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热心慈善的企业家如牛根生、马云、马化腾等斥巨资在海外设立慈善信托或基金会,而他们的慈善投入主要在国内;此外,对慈善组织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相矛盾。



没有加油站的高速公路


《慈善法》出台一年,存在争议与挑战在所难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国际经验又是怎么样的呢?


英国和澳大利亚,慈善组织的财产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用于慈善目的的全部免税。


日本,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益组织在税收方面享受两种待遇。非营利活动可以免税,而营利性活动则需根据其利润交纳税款,但是可以根据情况享受减免税待遇,比如收入用于非营利活动或资助另一个公益组织等。通常情况下,减税率为20%,但如果将收入用于资助某些教育组织,那么这一限额可以提高到50%。因此,如果一个公益组织在营利性活动中的收入为100万日元,那么该组织可能为公益活动支出20万日元,而且无需交税,剩下的80万日元按27%的比例交纳税收,但相较于正常企业37.5%的税率也低得多。


美国在联邦层面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而是通过美国国内税法和美国国内收入署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在具体到这些组织的营利性收入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与慈善目的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是免税的,如果经营性收入与慈善目的无关,那么仍需缴税。此外,针对投资领域,美国的法律认定投资收入是免税的。因为这些法律条款的保证,美国的公益慈善机构将资产投资视作保证基金会长久生存的根本保证。


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公益慈善事业是一个巨大的助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免税制度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将原本由政府支配的、用于公共服务的部分税收资源交由慈善组织来支配使用,即政府隐性的转移支付。这是对慈善组织功能和价值的充分认知和认可,是将这部分社会资源通过良性竞争机制的合理配置,是对社会自治能力的肯定和培育,甚至激发对于政府征税合法性的再次反思和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迫切需求。“简言之,政府税收让利于民间公益,充沛慈善资源,不仅有助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而且还有利于培育富有活力和自治能力的社会领域,促进社会创新。


“《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旦真正落地,将吸引千万亿私人慈善财产投入慈善事业,必将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入更大的源动力。”王名说。


永亚公益咨询公司(美国)总裁、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特约研究员兼纽约代表卢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公益机构如果具备强大的资产投资能力,将直接有利于机构发展,从而更好地为宗旨服务。在过去20年中,哈佛大学捐赠基金获得平均每年10.4%的投资收益,耶鲁大学更是高达12.6%,“有了投资收益做保证,公益机构一般不动用本金,却可以根据需要或捐赠人的意愿每年使用资产投资的赢利部分来从事相关慈善事业。”


没有税收减免作后盾,中国的《慈善法》和慈善事业,就像在没有加油站的高速公路上行使,得不到动力的补充,很难让人放心地加速。


优化慈善税制是关键


熊彼特说,社会的转折总是包含着原有的财政政策的危机。税收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关乎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公平正义,良好的税收政策是基于税收公平和正义的理性选择,对于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捐赠者的税收减免也不例外。


慈善立法不是税收立法,因此慈善法跟税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是当前优化慈善税制的关键。不得不说,目前《慈善法》虽然已经出台,但配套规定的制定、法律政策的实施、操作规则的细化等方面尚存缺憾。在国家税法已经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制度的情形下,如何贯彻和落实这些规则,使慈善组织得以现实地享受这些权利,并因此实现鼓励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和目标,同时建构起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避免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成为不当避税的管道,已然迫在眉睫。


王名认为,当前要重新审视对于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他给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凡属于依照宗旨开展的直接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建议给予税收优惠;第二,从事无关宗旨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不得超过本组织全年收入一定的比例,否则应按企业缴纳各类税种;第三,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所进行投资活动属于被动型投资,其资本利得收益,应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在财务管理上,慈善组织的投资收益、经营活动收入和捐赠收入应独立核算。对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的资本利得和符合机构宗旨的经营性活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慈善组织税收减免的前提是“禁止利益分配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利益的受益者仍是公众。因此,通过非营利组织税收减免制度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制度的完善,让那些真正值得公共资源支持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上的利益,并有合理的机制来确保这些利益将通过他们最终惠泽到社会大众,既是慈善事业发展之需要,也是税收公平所追求的目标。


一言以蔽之,慈善组织税收减免这个“加油站”依然符合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社创号;ID:chinavator